(2017)内0429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显成与大明镇城后西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显成,大明镇城后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405号原告:孙显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大明镇城后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大明镇城后西村。法定代表人:秦少廷,系村主任。原告孙显成与被告大明镇城后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西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显成、被告城西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秦少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显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城西村委会支付孙显成工资款8650元,打井人工费500元,合计915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孙显成在大明镇城后西村任7组组长,每年工资1500元。城西村委会在2010年支付了孙显成1100元后,尚欠工资8650元。2015年7月份,孙显成为城西村委会垫付打井人工费500元。2016年4月28日,城西村委会为孙显成出具欠据一枚,证明一份。此款经孙显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城西村委会辩称,孙显成的工资应从本组承包费中给付,村委会不负担。孙显成所提供的欠条,村委会成员签字只起个证明作用。本院认为,被告托欠原告工资款及打井人工费之事属实,有其出具的欠据和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称原告工资的应从本组的承包费支付,所出具的欠条只起证明作用,其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明镇城后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显成工资款及打井人工费9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被告大明镇城后西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