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宏与张成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张成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831号原告:许宏,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张成地,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许宏与被告张成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许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宏承担。审判员 汪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朝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