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洒洒与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洒洒,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599号原告:李洒洒,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孟超,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李洒洒与被告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孟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孟超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1日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孟超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洒洒借款本金6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