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学东、管文章等与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东,管文章,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峰,杜兴刚,杜瑞启,陈学海,陈召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115号原告:陈学东,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管文章,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法定代表人:邵美霞,村主任。被告:高青峰,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杜兴刚,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杜瑞启,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陈学海,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陈召贵,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在审理原告陈学冬、管文章诉被告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峰、杜兴刚、杜瑞启、陈学海、陈召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冬、管文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民委员会在兰陵县矿坑镇经管站的资金账户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民委员会在兰陵县矿坑镇经管站的资金账户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