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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金德发与田德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发,田德新,长白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金德发,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田德新,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长白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长白县。法定代表人马奎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德发与被执行人田德新、长白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