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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熊致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致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致斌,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致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致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熊致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张某某、张某某1,从中江县往三台县行驶与路边石头相撞后侧翻,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1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三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熊致斌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致斌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熊致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熊致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张某某、张某某1,从中江县往三台县行驶与路边石头相撞后侧翻,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熊致斌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的部分亲属张某某2、潘某某、潘某某3对被告人熊致斌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揭发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实被告人2017年3月26日经交警测试其乙醇含量4.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系车祸中头部及颈部受伤致严重颅脑挫裂伤并颈段脊髓损伤而死于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5.鉴定委托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该车转向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熊致斌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7.证人张某某1证言,证实熊致斌是其丈夫,张某某是其亲弟弟,2017年3月26日07时许,自己和亲弟弟张某某搭乘丈夫熊致斌的电动三轮车往建中场镇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自己突然感觉电动三轮失控、车撞上了道路右边石头后停下来,自己和熊致斌坠落在道路右侧路外荒地中,自己没大问题就去喊张某某救熊致斌,结果自己看见张某某躺在路边没有动,不知谁报的警,一会儿120来,医生检查说张某某死亡了。8.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其知道2017年3月26日丈夫张某某搭乘熊致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经过情况及其家庭情况。9.被告人熊致斌供述,供述2017年3月26日07时许其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搭乘妻子张某某1、妻弟张某某往建中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是左转坡急弯、坡度很大,自己对路况不熟,下坡时自己才发现坡大、弯急,当时车进入下坡路段,自己感觉车速快就赶紧踩刹车,这时车失控了,车右前侧撞上岩石就停下来,自己和妻子坠落在道路右侧路外荒地中,自己就不知道什么了,不知过了多久,警察来了并将自己扶上公路,自己看见卫生院医生来了,医生检查后说张某某死亡了,后不知道谁报的警,交警就来了。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等人基本情况。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部分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致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致斌自愿认罪,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部分亲属张某某2、潘某某3、潘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熊致斌属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犯罪时年龄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致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