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卢二文与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二文,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321号原告:卢二文,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虹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呼和浩特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19层。法定代表人:于修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焕生,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二文与被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卢二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卢二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