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钧广与被告刘国伏、长沙市天心区金龙送水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钧广,刘国伏,长沙市天心区金龙送水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79号原告:肖钧广,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西牌楼**号*栋***房。被告:刘国伏,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房。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金龙送水器厂,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工业园***号内。法定代表人:廖彩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肖钧广与被告刘国伏、长沙市天心区金龙送水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钧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过程中,原告肖钧广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金龙送水器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钧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钧广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金龙送水器厂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李小叶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