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小梅与王洪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梅,王洪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295号原告:马小梅,女,1973年4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洪兴,男,1972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小梅与被告王洪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马小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小梅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