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普宁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普宁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08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号聚盛大厦*幢****号。负责人:苏雄师。被告:普宁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坛头片环城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育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被告普宁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