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凌海市班吉塔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714号原告:王某某,女,2011年5月8日生,汉族,儿童,现住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理人王秋东,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何某某,女,2011年6月22日生,汉族,儿童,现住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孝艳,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班吉塔镇中心小学,地址:凌海市班吉塔镇。法定代表人XX坤,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郭成远,系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宋玉芳,系班吉塔中心幼儿园园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凌海市班吉塔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金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