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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宋明月、郭亚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月,郭亚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宋明月,女,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郭亚威,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宋明月与被执行人郭亚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2016)豫14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亮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