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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慧与赵凤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赵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被执行人赵凤兰,女,194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陈慧与赵凤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赵凤兰位于本市红联花园小区(二期)33号楼1单元1702号回迁安置房屋,该房屋尚未竣工,暂不宜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凤兰存款、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凤兰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陈慧未受偿金额为1225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上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