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志林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石门县。法定代表人:喻自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书欣,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志林,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志林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志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志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查无财产、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登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汪志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汪志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76420.0元,在执行中实现债权10000元,未实现债权664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