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维敏与被告陈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敏,陈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655号原告:罗维敏,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鰺鱼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国,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姜州镇,特别授权,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告:陈远彬,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村民,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敏与被告陈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维敏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维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罗维敏负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冉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