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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丽娟与邓先荣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娟,邓先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453号原告:姚丽娟,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告:邓先荣,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原告姚丽娟与被告邓先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姚丽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丽娟起诉以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姚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姚丽娟承担(已付)。审判员  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