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新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桂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桂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199号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马春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桂霞,女,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桂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谢桂霞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