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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字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莉与王福全、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王福全,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字1134号原告:林莉,女,汉族。被告:王福全,男,汉族。被告: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五社**号。法定代表人:魏小英。原告林莉与被告王福全、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林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