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字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莉与王福全、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王福全,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字1134号原告:林莉,女,汉族。被告:王福全,男,汉族。被告: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五社**号。法定代表人:魏小英。原告林莉与被告王福全、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林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