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429俞广铮与岳阳市一骅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广铮,岳阳市一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429号原告:俞广铮,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岳阳市一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407号福泰花园11栋108号。原告俞广铮与被告岳阳市一骅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立案受理。2017年8月1日,原告俞广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广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俞广铮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广铮负担。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