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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庆珍与李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珍,李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62号原告:贾庆珍,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海(又名李宏伟),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庆珍诉被告李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庆珍撤回对被告李红海的起诉。审判员  张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信 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