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秉奎与杨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秉奎,杨彩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43号原告:杨秉奎,男,1978年9月17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杨彩琴,女,46岁,现住天柱县。原告杨秉奎诉被告杨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1日开庭。原告杨秉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秉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秉奎负担。审 判 员 王志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绍欢书 记 员 姜大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