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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秉奎与杨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秉奎,杨彩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43号原告:杨秉奎,男,1978年9月17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杨彩琴,女,46岁,现住天柱县。原告杨秉奎诉被告杨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1日开庭。原告杨秉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秉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秉奎负担。审 判 员 王志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绍欢书 记 员 姜大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