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顾朋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464号被执行人:顾朋亮,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31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朋亮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召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