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杏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杏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杏红,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负责人:刘大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2号写字楼32楼。法定代表人:蒋燕妮,董事长。上诉人覃杏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上诉人覃杏红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于2017年3月17日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覃杏红于2017年5月3日之前缴纳诉讼费、限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之前缴纳诉讼费,但覃杏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均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覃杏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卢 苇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香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