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俊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俊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李俊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254号执行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俊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俊川在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五支行高升桥东路储蓄所XXXXXXXXXXXXXXX账户人民币21412.17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