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长法与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法,刘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783号原告:陈长法,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庆伟,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陈长法诉被告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法无法提供被告刘庆伟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长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原告陈长法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