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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保付、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付,张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37号申请人孙保付,男,汉族,1947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张玉生,男,汉族,1950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邱县邱城镇西屯村。杜秀娥,女,汉族,1945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邱县邱城镇西屯村。本院在执行孙保付申请执行张玉生、杜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对所涉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向有关部门调查过程中,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玉生名下所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与国土局登记簿上登记的不一致,本案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9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