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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艾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E,女,2005年1月16日生,比利时国籍,住苏州。被执行人:J,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比利时国籍,住苏州。被执行人:吴,女,194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邓,男,194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E与被执行人J、吴、邓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J、吴、邓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J、吴、邓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三、配合申请执行人E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朗诗国际街区12幢405室及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7号中粮香缇商务广场2幢405室过户至申请人中文名为王艾、英文名为E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