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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高庆虎与宋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虎,宋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619号原告:高庆虎,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沙宇,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威,男,32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虎与被告宋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庆虎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虎撤回起诉。诉讼费480元,由原告高庆虎负担。审判员  戚庆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