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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建琼与被执行人王泽栋、邓素珍、成都欣同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琼,王泽栋,邓素珍,成都欣同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龚建琼。被执行人王泽栋。被执行人邓素珍。被执行人成都欣同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龚建琼与被执行人王泽栋、邓素珍、成都欣同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建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泽栋、邓素珍、成都欣同鑫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037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泽栋在成都人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06446元,上述案款经(2017)川0112执555号、(2017)川0112执恢394、395、396、399号五案按比例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龚建琼分得案款22832元。因(2017)川0112执恢399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素珍同时系(2017)川0112执恢394、395、396号三案被执行人,经再次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龚建琼分得案款13488元。故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龚建琼共计分配案款36320元。现被执行人王泽栋、邓素珍、成都欣同鑫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泽栋、邓素珍、成都欣同鑫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龚建琼案款6744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