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54号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丰,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伟,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伟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李伟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退回,本院也无法找到李伟的具体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给原告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