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与王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李永泰,王海英,常宝春,王胜吉,张巍巍,李永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370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住所地舒兰市。负责人:刘忠海,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国,该行职工。被告:李永泰,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王海英,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常宝春,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王胜吉,���,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张巍巍,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永祥,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诉被告李永泰、王海英、常宝春、王胜吉、张巍巍、李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泰、王海英、常宝春、王胜吉、张巍巍、李永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永泰、王海英、常宝春、王胜吉、张巍巍、李永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关长征审 判 员 王奇峰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关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