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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江西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江西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钟灵路130号。负责人:张锐剑,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房租税金60,800元、拖欠卡费2,200元、终端费18,600元、营业费11,458元、房租保证金146,000元,该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曾就房租保证金146,000元的判决事项,向本院提出过强制执行申请,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对于其他几项赔偿事项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申请时因遗漏而未提出,故申请执行人本次就遗漏的违约金150,000元、房租税金60,800元、拖欠卡费2,200元、终端费18,600元、营业费11,458元等合计243,058元,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