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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闫敏与周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敏,周树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727号原告:闫敏,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周树华,男,50岁,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闫敏诉周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