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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玉歧与邵凤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歧,邵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歧,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邵凤波,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小学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王玉歧与邵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本次扣划被执行人邵凤波工资存款5万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玉歧,剩余部分欠款法院仍继续扣划被执行人邵凤波工资至还清债务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