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玉歧与邵凤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歧,邵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歧,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邵凤波,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小学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王玉歧与邵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本次扣划被执行人邵凤波工资存款5万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玉歧,剩余部分欠款法院仍继续扣划被执行人邵凤波工资至还清债务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