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赵启航等生命权、健康权撤诉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师宗县某某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95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2001年5月2日生,在校学生,云南省师宗县人。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男,汉族,1974年4月2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系郭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赵某某,男,汉族,2001年3月15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4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师宗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2000年12月12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被告师宗县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校长。原告郭子义诉被告赵某某、郑某某、师宗县某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郭子义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人为,原告郭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丽萍审 判 员 王彩娥人民陪审员 钱 桂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农 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