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东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江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360号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东出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建材批发市场C1-2号商厅。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由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高贵君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