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付凌与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凌,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2578号原告:付凌,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钟琴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才,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凌与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货款2026元;2、增加赔偿20260元;3、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标识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利牌学生高锌高钙奶粉”食品5袋,每袋售价为36元,合计金额为180元;标识为“伊利牌中老年多维高钙奶粉”5袋,售价为每袋36元,合计金额为180元;标识为维维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维维牌儿童营养豆奶粉”8袋,售价每袋为19.5元,合计金额为156元;标识为“维维牌中老年营养豆奶粉”5袋,售价每袋为20.5元,合计金额为102.5元;标识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旌晶牌健儿胡萝卜玉米粉”5袋,售价为每袋15.5元,合计金额为77.5元;标识为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伊利牌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2听,每听售价为398元,合计金额为796元;标识为浙江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贝因美牌金装爱十幼儿配方奶粉”2听,每听售价为267元,合计金额为534元;以上产品总金额为2026元。以上产品具体严重违法违规依据是:1、伊利牌学生高锌高钙奶粉是普通食品,但在产品包装上利用成分描述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2、伊利牌中老年多维高钙奶粉是普通食品,但在产品包装上利用成分描述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3、维维牌儿童营养豆奶粉是普通食品,但在产品包装上利用成分描述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各种成分包治数种疾病。4、维维牌中老年营养豆奶粉是普通食品,但在产品包装上利用成分描述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5、旌晶牌健儿胡萝卜玉米粉是普通食品,但在产品包装上利用成分描述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包治百病。该5种产品销售行为,属于利用成分明示和暗示宣称产品具有保健和医疗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基本要求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文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二)宣传疗效的食品;第十四条: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食品安全法》第26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73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6、伊利牌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和贝因美牌金装爱十幼儿配方奶粉,在产品外包装上配料表中显示添加了酪蛋白。2014年5月7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征求《酪蛋白》等12项食品国家标准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第385号之附件1)1、《酪蛋白》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酪蛋白又称干酪素,我国1985年发布GB5424-85工业干酪素,此标准1999年转为行业标准QB3180-1999工业干酪素,现已废止。此后,我国一直没有干酪素相关标准。GB10765-2010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4.1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5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26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GB316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酪蛋白2016-12-23日已发布、实施日期2017-06-23。该生产企业食品原料在没有任何标准的情况下,违法擅自添加原料,给广大婴幼儿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扰乱食品正常的经营秩序。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国家工商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后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赔礼道歉。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在成都晚报、成都商报、天府早报、华西都市报、四川电视台上赔礼道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要求退还货款、增加十倍赔偿。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摩尔华盛公司辩称,1、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原告购买其商品不是仅仅为了生活需要,原告除本案外,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尚有类似的诉讼。原告在明知购买的产品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故意或恶意购买,从而获得高额的赔偿款,故原告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不能主张10倍赔偿。2、关于原告在诉状中涉案五种产品的包装宣传违规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断章取义或恶意对被告产品诽谤,虽然案涉的产品在包装上确实有类似于功能上的宣传,但并没有原告所称的“包治百病”的宣传,是原告自己杜撰的理解。事实上,案涉的商品包装上的宣传仅仅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并没有宣称具有保健医疗作用,更没有使用医疗术语。3、针对被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奶粉问题,伊利牌及贝因美牌的配方中含有酪蛋白是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全部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均是合格的商品。即使案涉商品存在原告所说的违规情况,由于被告仅是销售厂家,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并不明知产品违规情况,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伊利牌学生高钙高锌奶粉5袋,每袋售价为36元,合计金额为180元;伊利牌中老年多维高钙奶粉5袋,售价为每袋36元,合计金额为180元;维维牌儿童营养豆奶粉8袋,售价每袋为19.5元,合计金额为156元;维维牌中老年营养豆奶粉5袋,售价每袋为20.5元,合计金额为102.5元;旌晶牌健儿胡萝卜玉米粉5袋,售价为每袋15.5元,合计金额为77.5元;伊利牌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珍护白金版)2听,每听售价为398元,合计金额为796元;贝因美牌金装爱+幼儿配方奶粉2听,每听售价为267元,合计金额为534元;以上产品总金额为2026元。伊利牌学生高锌高钙奶粉外包装上标有“……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等说明。伊利牌中老年多维高钙奶粉外包装上标有“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等说明。维维牌儿童营养豆奶粉外包装上标有“……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等说明。维维牌中老年营养豆奶粉外包装上标有“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等说明。旌晶牌健儿成长胡萝卜玉米粉外包装上标有“……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等说明。伊利牌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和贝因美牌金装爱+幼儿配方奶粉外包装配料标识中含有酪蛋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5.2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第5.3条规定:“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明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GB28050-2011附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对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花合物、膳食纤维、钠、维生素……等项目含量声称方式和含量要求作出了明确要求。GB28050-2011附录D“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中D.7载明: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D.9载明: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D.10载明: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D.18载明: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D.20载明: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等……1985年,国家发布《工业干酪素》(GB5424-1985)。1999年,经由国轻行【1999】112号文发布转化标准号为《工业干酪素》(QB/T3780-1999)。该标准适用于脱脂牛乳为原料、用盐酸或乳酸使所含酪蛋白凝固,然后将凝块过虑、洗涤、脱水、干燥而获得的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3.2.1条规定“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表2规定“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应≧60%”。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食品物品,被告提交的QB/T3780-1999《工业干酪素》、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一致的事实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案涉商品的事实清楚,就双方主要争议焦点评析如下:一、关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一)、伊利牌学生高钙高锌奶粉、伊利牌中老年多维高钙奶粉、维维牌儿童营养豆奶粉、维维牌中老年营养豆奶粉、旌晶牌健儿胡萝卜玉米粉,该5种商品皆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5.2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第5.3条规定:“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明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本案中,原告对涉案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涉案食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5条“可选择标示内容”中的规定,使用附录D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涉案食品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与附录D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一致,没有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该表述并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情况。该5种商品标注内容并非原告主张的暗示保健作用的商业广告,而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二)、伊利牌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和贝因美牌金装爱+婴儿配方奶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中对原料要求的规定,酪蛋白非婴儿配方食品禁止使用的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对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作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酪蛋白酸钾(钙、镁、钠)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97号)载明:“酪蛋白是天然存在于牛乳中的主要蛋白质,酪蛋白酸钾(钙、镁、纳)是将酪蛋白通过酸度调节、中和、干燥制成的乳蛋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规定乳蛋白可以作为食品原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1)已将酪蛋白纳作为食品添加剂。因此,酪蛋白酸钾、酪蛋白酸钙、酪蛋白酸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GB/Z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中也有对酪蛋白的表述。本案中,涉案食品添加酪蛋白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问题。原告主张十倍赔偿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规定载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强制性食品标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本身不是食品,也不会直接改变食品本身的质量和营养成分。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证明涉案食品宣传不当、虚假宣传等,即便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食品宣传不当、虚假宣传等,也不能必然证明涉案食品有质量问题、也不能必然证明食品会给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性方面的误导,故原告适用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十倍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伊利牌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和贝因美牌金装爱+婴儿配方奶粉添加酪蛋白的问题,经庭审查实,该两种食品添加酪蛋白有法律依据。被告未能证明该食品本身有食品安全或者其标注会给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性方面的误导,故要求十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以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付凌要求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26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付凌要求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26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付凌要求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付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