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桃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桃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2067号原告:南京桃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0号。法定代表人:吴静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男,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悦,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斯瑞,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南京桃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桃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桃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广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