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城关永利刀具厂、吴建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城关永利刀具厂,吴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城关永利刀具厂,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南郊东路**号(粮油加工厂内)。经营者:刘本锋,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吴建良,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城关永利刀具厂与被执行人吴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终5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711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建良避而不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良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吴建良所有的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亚兴路76号水晶花园9#楼3002单元的房产被本院查封,但由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该房产系他人财产已解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