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三人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希全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家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