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安明与张田则、李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明,张田则,李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850号原告李安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巧玲,女,汉族,陕西神木市人,无业,籍贯、住址同上。被告张田则,男,汉族,陕西神木市人,退休职工。被告李向英,女,汉族,陕西神木市人,退休职工,籍贯、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孟俊刚为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孟俊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干部。原告李安明与被告张田则、李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安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预交1000元,缓交209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