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娜、刘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娜,刘新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128号申请人:罗娜,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被申请人:刘新平,女,1969年6月9日出生,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罗娜与刘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30,000元整。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1712010000000185)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30,000元整,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晁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