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殿元与刘兆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元,刘兆峰,亓观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90号原告:李殿元,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山东高新龙鼎开元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修,山东高新龙鼎开元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者。被告:刘兆峰,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亓观翠,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殿元与被告刘兆峰、亓观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殿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殿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李殿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