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庆丰与刘刚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庆丰,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刚,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庆丰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庆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35900.00元、判决利息4684.51元、案件受理费698.00元、保全费420.00元、公告费5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已于2017年8月1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刚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因因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王庆丰申请,暂不进行扣划。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王庆丰询问,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庆丰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