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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陆伯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雷,上海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徐志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隆久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九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72执3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