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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辛忠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辛忠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住所地:尚志市。被执行人辛忠然,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督17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督17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