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金浦与王承毅、蒋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浦,王承毅,蒋善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707号原告:温金浦,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王承毅,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蒋善宏,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温金浦与被告王承毅、蒋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温金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温金浦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