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金浦与王承毅、蒋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浦,王承毅,蒋善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707号原告:温金浦,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王承毅,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蒋善宏,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温金浦与被告王承毅、蒋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温金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温金浦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