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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金杉与被执行人王升平、邹霞、蒋文德、朱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金杉,王升平,邹霞,蒋文德,朱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俞金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升平,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邹霞,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蒋文德,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朱天龙,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金杉与被执行人王升平、邹霞、蒋文德、朱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俞金杉因与被执行人王升平、邹霞、蒋文德、朱天龙私下协商为由,暂不请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