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双明与尹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双明,尹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焦双明,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尹新民,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焦双明与尹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