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童超业与李治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超业,李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848号申请人童超业,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治军,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童超业与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增国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郑学强书 记 员 李雅茹 关注公众号“”